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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frican Regional Industri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ARIPO)机构,卢萨卡协议第2条设立了该组织的三个机构,即部长理事会、行政理事会和秘书处。1993年隶属于部长理事会的财政委员会成立。1997年理事会修改哈拉雷议定书,设立了独立的上诉委员会。
一、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机构设置
卢萨卡协议第六条之二规定了部长理事会的组成及其职能,部长理事会由该组织成员国负责管理工业产权的政府部长组成。
部长理事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机构,负责制定该组织的政策导向。它同时负责解决根据其性质不能由行政理事会解决的问题。
部长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它可以将任何第6条之二授予其的权力和职能委托给行政理事会。
(2)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行政理事会
根据卢萨卡协议第七条,行政理事会由技术官员组成,即由该组织成员国负责管理工业产权事务的各局负责人组成。行政理事会对部长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职责包括:监督部长理事会制定的该组织的政策的执行,批准该组织的活动计划和预算,以及任命该组织的总干事。行政理事会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通常是在11月的最后一周。
在其第21次会议上,行政理事会设立了上诉委员会,以审理对ARIPO局根据哈拉雷和班珠尔议定书及在未来ARIPO框架下可能通过的其他协议作出的决定不服的申诉。
根据哈拉雷议定书第4条之二,上诉委员会由在工业产权事务方面富有经验的5人组成,其中2人应是审查员。至少有一名审查员应当出席该委员会的所有会议。
尽管委员会是由行政理事会任命,但上诉委员会独立于该组织的所有机构。
上诉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该委员会于2000年1月1日开始履行其职责。
(4)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秘书处
秘书处由作为该组织首席执行官的总干事领导。总干事由行政理事会任命。秘书处(ARIPO局)负责该组织按照预定目标确定的活动计划的实施。
(5)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财政委员会
财政委员会是行政理事会于1993年11月在冈比亚的班珠尔召开的第17次会议上设立的。其职责是对财政报告、活动计划及预算进行评估,并在行政理事会考虑之前,对总干事准备的上述内容提出建议。
财政委员会由从理事会中选出的5名成员组成,任期2年。只要ARIPO的总部位于津巴布韦,津巴布韦就是该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卢萨卡协议第5条授权ARIPO与联合国非洲经济委员会(UNECA)、WIPO以及非洲统一组织(OAU)建立和维持密切、持续的工作关系。第6条进一步授权ARIPO与愿意支持ARIPO实现其目标的非ARIPO成员国、组织、机构及实体(合作国家与组织)进行合作。
根据前述规定,该组织与WIPO已建立起密切和持续的工作关系,尤其是在1981年7月4日ARIPO与WIPO的双边协议和1985年7月22日的 ARIPO、OAPI(非洲知识产权组织)、ARCT、WIPO四方协议的框架下。ARIPO同欧洲专利局(EPO)、比荷卢商标局(BBM)建立了长期密切的合作关系。1999年6月,ARIPO与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商标和外观设计)(OHIM)签署了谅解备忘录。2001年,ARIPO与EAPO达成了类似协议。
在四方协议外,ARIPO与OAPI在1996年11月签署了合作协议。ARIPO与WTO签署了允许ARIPO以观察员身份参加TRIPS理事会会议的协议,期望以此推动ARIPO成员国在实施TRIPS协议中的进一步合作。
1995年,ARIPO与非洲地区标准组织(ARSO)缔结了合作协议。2002年初,与COMESA达成类似的协议。ARIPO目前正在与SADC就合作协议进行谈判。
三、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与下列工业产权局签署了合作协议,以保证技术合作以及文献和信息的相互交换:
1、英国专利局;
2、瑞典专利和注册局;
3、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
4、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
该组织也同奥地利专利局、德国专利局和韩国工业产权局进行了合作。
四、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与OAU/非洲联盟的合作
卢萨卡协议第5条授权该组织与OAU建立和维持密切、持续的工作关系。1990年4月28日在尼日利亚拉各斯举行的、致力于改善非洲经济状况的OAU“国家和政府首脑大会”第二次特别会议上,通过了实施“非洲经济发展蒙罗维亚战略”的行动计划(拉各斯行动计划)。
在通过拉各斯行动计划时,“国家和政府首脑大会”呼吁所有OAU成员国在国家、地区内以及整个大陆等层次上采取特别措施以实施拉各斯行动计划。拉各斯行动计划第154段如下:
“信息的匮乏是选择、获得和使用适当的技术方案的最大障碍。对当地环境以及受让人的情况和特征的了解和所要提供的技术一样重要。因此应当注意确保所要提供的技术与当地的需求相吻合。应当建立对某一特定应用领域多种可替代技术、方法、工艺的信息的获得和传播进行评估和推动的机制。建议采取下列措施:
“……积极支持和强化类似ARIPO的非洲地区组织在专利文献和信息领域……”。
尽管有以上声明,直到最近才产生了与OAU建立密切关系的强烈愿望。
这两个组织之间正在就给予ARIPO在一些OAU重要机构的会议上观察员地位的合作协议进行协商。
根据这一想法,ARIPO部长理事会于1998年5月在肯尼亚的蒙巴萨(Mombasa)举行的第六次会议上通过了一个有待“国家和政府首脑大会”通过的政策宣言。该宣言强烈呼吁非洲国家支持两个地区性工业产权组织,即ARIPO和OAPI,并加快加入这两个组织的进程。
ARIPO认为其与OAU的合作在OAU1991年Abuja条约提出的34年内建立非洲经济共同体的背景下特别重要。OAU在2001年7月成为非洲联盟(AU)后,ARIPO把自己看成了AEC和AU 成立的障碍之一。
五、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经费
维持ARIPO运转的经费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成员国缴纳的年度会费;二是依据哈拉雷协议和班珠尔议定书进行注册取得的费用收入。
该组织每年的预算由行政理事会批准,就象年度会费数额一样。从1998年开始,会费的计算是基于每一成员国相等的数额。这不同于早期根据对非洲同一组织的会费比例而计算会费比例的制度。OAU的会费比例被一些成员国认为是不公平的,从而不受GDP较高的成员国的欢迎。目前每一成员年度会费为26,040 美元。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从联合国开发署(UNDP)获得特殊安排。根据该安排,成员国该可以要求以当地货币返还其会费给当地的UNDP办公室,该办公室再将等额的国际流通货币转交给ARIPO(交换协议)。许多成员国利用该交换协议缴纳其每年的会费及欠款。
根据议定书实施细则,ARIPO所收到的申请费用在ARIPO和该申请指定的缔约国之间分配。成员国所得到费用用于弥补其年度会费和欠款。一些成员国已经开始从超过它们年度会费的费用分配中赚钱。ARIPO不久有望成为这些国家的收入来源。
六、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的总部
ARIPO的总部最初设立于肯尼亚的内罗毕,1978年到1981年就一直在那里。1981年9月,行政理事会决定将总部移到津巴布韦的哈拉雷。到1982年2月,新址的物理建造工作已经完成后,总部一直位于津巴布韦。
总部的位置由部长理事会决定。当决定作出后,所在国与该组织之间签署一份协议。所在国与ARIPO之间的协议确定该组织的地位,包括该组织的控制和保护、豁免和特权、交通与通讯等。
1999年2月,ARIPO在哈拉雷购买了其自己的总部大楼。秘书处在2001年3月5日搬到这栋楼中。2001年12月,行政理事会决定扩建该大楼以容纳地区培训中心。预计该培训中心将于2004年中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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