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德语:Europäische Union,法语:Union européenne),简称欧盟(EU),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Brussels),是由欧洲共同体发展而来的,创始成员国有6个,分别为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现拥有27个会员国,正式官方语言有24种。
一、欧盟商标转让的具体流程
1、准备信息:准备营业执照信息以及需要进行转让的欧盟商标信息;
2、转让文件:填写转让申请的所需文件;
3、提交文件:盖章签字并报送;
4、受理回执:一个月左右,美国知识产权局下发回执;
5、转让成功:通常在6个月左右,商标转让完成,下发转让成功的证明。
二、欧盟商标转让所需的材料
1、由受让人加盖公章的《商标转让委托书》;
2、《商标转让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上应加盖申请人及受让人的印章;
3、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4、受让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6、按规定交纳商标转让申请等费用;
三、欧盟商标转让注意事项:
1、转让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相近应当一并转让。转让商标注册申请不应该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
2、转让方签字或盖章应该与申请注册商标时使用所签字或盖章保持一致。
3、公司在清算过程中需要办理商标转让申请,由清算组织在转让人在章戳处盖章。
4、撤回商标转让申请,需转让方与受让方同意,方可撤回转让申请。
5、一个已经注册的商标或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在善意基础上全部或部分转让,然而在意向使用基础上申请注册商标的客户,
6、受让人必须具备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
7、受让烟草制品、人用药品的注册商标时,受让人必须附送相应的证明.。
8、转让人必须将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而不能转让一部分、自己再留一部分使用,或者将另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9、商标所有人如果已将该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办理转让之前,必须征得被许可人同意,按照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处理好善后事宜,不得因转让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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