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注册商标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里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从本质上说,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具有商业意义的使用。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作的权利声明,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的审查,是从商标局收到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文件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被人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后才开始使用的,其使用行为无效。
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后,商标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供该商标在上述三年时间内的使用证据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
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撤销理由和证明材料一份另附;
2、《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由申请人签字
/盖章;
3、申请人如是公司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
注意事项1、撤销三年不使用所指的“三年”是指从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之日起往前推三年,而非从该商标注册之日起往后推三年;
2、因被撤销商标的注册人注销、死亡的,也可通过该申请提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3、可提供欲撤销商标注册人已注销
/死亡的证明原件一份(证明文件应由欲撤销商标注册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局或欲撤销商标注册人所属的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4、所需时间:一般自申请之日起
13-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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