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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及使用许可时应注意的问题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这种确立商标使用关系的协议通常称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商标使用许可证,由于合同的签订常常是有偿的,故商标使用许可亦属于国际上流行的许可证贸易的一种。

商标的使用许可同商标的转让不同,商标的转让将发生注册人的变更,相应的注册商标权利由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商标的使用许可并不发生商标主体的变更,注册人所出让的仅仅是商标的使用权,而自己仍保留所有权。从这个角度上讲,商标的使用许可类似于有形物的出租。

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有利于推广新技术、满足市场的需求、促进对外贸易。目前,在许多商品上我们都可以发现商标使用许可关系,如“桑塔纳”轿车使用的是德国人注册的商标,“可口可乐”是美国人注册的商标,“皮尔·卡丹”是法国人的商标。建立商标使用许可,对于被许可人来说,有利于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生产工艺,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因为商标常与生产设备、专利技术密不可分,通常是整体引进的。另外,通过使用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还可以提高自己商标的档次,最终建立自己的驰名商标。这一点从我国的彩电、冰箱、洗衣机生产中可以得到验证,80年代初,高档耐用家电行业几乎都有采用过引进生产线、CKDSKD组装,其中的一部分企业还有意将“洋”商标与自己的商标并列使用,以期提高自己的商品档次。现在,这些生产厂家几乎都有抛开了“洋”商标,而独立使用自己的商标,有些厂家如青岛电洋箱总厂还将使用自己商标的产品打入了国际市场。

对于许可人来说,商标使用许可不但可以收取商标使用费,更重要的是,可以扩大自己商标的知名度,可以借助他人的力量帮助自己去占领那些自己无暇顾及或不宜立即进入的市场。另外,大多数国家用商标法律都将被许可人对商标的使用视为许可人的使用,从而使注册人免除因商标不使用而导致撤销注册之忧。

在实施商标使用许可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当事人之间应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既可以是专门为商标使用许可而订立的,也可以是技术引进合同或专利许可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应当约定:使用商标的期限,使用方式,使用费的计算及结算方式、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控制等内容。

其次,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各自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当共同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由许可人将该表连同合同副本以及该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一并送交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在备案的同时对其使用许可予以公告。需要指出的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是当事人的义务,必须予以履行。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处以罚款,直至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再次,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共同保证使用人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还应在其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这是《商标法》第二十六条为商标使用许可的当事人明确规定的义务。 

 

来源:登尼特知识产品服务中心    更新日期:200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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